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防治检疫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局
2024年1月23日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全面提高防治质量和防控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以下简称防治服务)是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防治服务组织)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普查、预防、除治、检验、检测等防治作业以及伴随防治作业而产生的设计、监理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在防治服务中以合同或其他形式委托设计、作业、监理等单位进行防治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承担的财政资金投入的防治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服务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防治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防治项目的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作业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术要求。
防治项目实施过程需同时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实际和发生趋势预测,制定年度防治计划,合理确定防治对象、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指标,并将当年有可能暴发或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纳入或增补为当年度防治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年度防治计划,提前做好防治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核、入库等项目储备工作,可以预留应急资金用于当年暴发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七条 防治项目的设计、作业、监理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防治服务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人员实施、或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包防治项目的条件,可以从防治能力、专业水平等方面合理设置评审标准。防治服务组织资质、防治员资格原则上不作为资格条件。
第八条 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按照“科学、有效、经济、安全”的原则编制,以年度防治任务、发生趋势预测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作业小班或防治范围为单元,按防治工作实际进行编制,确保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编制,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发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需紧急防治的或突发暴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可不编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作业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作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有害生物种类、防治地点、面积、完成时间、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防治项目应当设定质保期,确保防治质量和防控成效。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合同作业,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实际安排防治作业进度,并做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药械使用、环境管理等内容。
作业单位应当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作业。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防治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林间防治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单位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标签、安全间隔期、农药使用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应当安全储存、运输农药和有关防治用品,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作业时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等事故的发生。
鼓励防治作业单位使用大包装农药,并与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农药包装物循环使用机制。鼓励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高效施药机械等开展防治服务。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开展航空防治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提前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及注意事项,防止发生药害和人畜中毒等事故。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防治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项目建设单位是防治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防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作业单位是防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防治质量实施监理,承担防治质量的监理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防治作业进度、防治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全面控制,有需要的可以聘请监理单位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与被监理项目的作业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防治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防治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监理报告等情况,发现防治作业单位有防治进度、防治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或隐患时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防治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及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对防治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防治质量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防治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以通过竣工验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治服务项目检查验收的管理,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要求组织实施防治质量检查核验,核验内容包括核实防治面积、防治质量、防治成效等,核验结果可以作为林长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验收材料包括作业日志、图片、视频、监理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防治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防治项目档案。防治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防治任务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防治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防治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防治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以及防治作业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治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作业规范、防治质量高、防控成效好的防治服务组织予以通报表扬;对防治作业不规范、防治质量差、防控成效差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防治服务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林场、乡镇政府等其他主体、其他防治资金投入的防治服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